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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人力资源局为什么还在收档案管理费
提交时间 2014-05-28 11:30:47
提交内容 昨天我去人力资源局咨询退休事宜、没有想到档案管理费还在收取、还有什么别的费用、习总早就在很久前强调取消事业单位各种乱收,事业单位可是拿国家编制的。网络很多城市都在退档案管理费。(收费还没有正式发票)这笔钱去那儿了。请给我们一个答复。我们如果不满意这个答复会向第四个纪检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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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市物价局
回复时间 2014-06-10 17:52:02
回复内容 现将举报件中涉及的三个问题,我们根据有关政策回复如下:
一、关于收费标准的问题。我省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是依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94号)执行。“企业职工档案保管服务费”文件中规定:接受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签定协议代管档案,其收费标准每人每月10元。服务内容包括:接受和保存档案,办理档案的查阅、借阅和传递转移手续,办理与档案管理相关的手续、证明等。档案保管时间不足10年的,按实际月份计收费用,不得跨年度预收,超过10年的不再收费。凡单位集体委托实施档案托管的,其费用由单位承担。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减轻弱势群体的负担,有关执收单位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转退伍军人证》、《特困救助证》、《残疾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未再就业的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以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时,凭个人相关证件免收档案保管服务费。
有关单位在提供上述服务及收费时,须遵循自愿委托、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收费单位须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服务内容和相关责任。各执收单位不得自立项目收费或分解收费,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和强制收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各执收单位要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或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的,委托方可拒绝付费。
二、关于收费票据的问题。经调查,市就业局在收取档案保管费时,一楼收费人员都会向办事人员出具机打的地税发票,若出现不出具正规发票的情况,信访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调查核实。
三、关于收费去向的问题。档案保管费由市就业局收取后,统一上缴至市财政局非税账户。
已于举报人进行电话联系回复。


二0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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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时间 2024-04-25 2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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