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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冶特钢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提交时间 2014-10-12 19:27:22
提交内容 我于2011年6月14日进入新冶特钢炼铁厂2号高炉做炉前工,一直到2014年1月10日停产,厂里叫我们回家拿生活费。5月15日通知我们,由于厂方经营困难,提出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发放经济补偿并每人发一张由老板签名的劳动合同解除书。由于该厂生产时开时停,我们也同意解除合同。我在外边找了工作并签了合同,谁知6月3日厂方通知我上班,前面签的解除合同作废,不上班就除名 ,也不经济补偿。我要投诉。急盼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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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 2014-11-03 11:05:40
回复内容 经我局调查核实,当事人为谢海林,当事人申称于2011年6月到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4年5月15日,新冶特钢单方与谢海林解除劳动关系,现因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纠纷向我局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我局仲裁院已于2014年10月8日对该案件受理立案,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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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时间 2024-03-29 23: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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