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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问题
提交时间 2014-12-20 11:18:27
提交内容 我母亲1991至2001年在黄石港环卫处做保洁清扫工作十年,虽然是个临时工也未签合同,但风雨无阻从未间断过清扫工作,单位一直没有未我母亲缴纳医疗和养老保险,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原单位补缴医疗和养老保险?如果可以,需要哪些手续(目前原单位已经开了证明材料,单位说原工资条已经无从查找),到底单位和个人需要补缴多少数额。2002年由于本人身体原因离职(中断4年未缴纳),2006年我母亲以灵活就业人员自己参加保险,一直缴费到2014年底,目前母亲已经52岁了,还不能退休?中断4年的保险能否补缴,所以的是否按连续工龄计算,如果所有的都补缴齐,补缴数额是多少,目前是否可以办理退休,退休待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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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 2015-01-20 10:05:41
回复内容 关于咨询养老问题的回复
您好!你咨询你母亲补缴社会保险问题的信访件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3〕190号)第二条第三款“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招用的城镇临时工、农民工、目前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应从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保险制度改革时间开始参加养老保险。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应历年规定费率补缴。对于其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由单位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你母亲可以从1996年1月(1996年1月1日,我市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起开始补缴。但具体办理补缴手续时,还需你母亲所在单位提供工资表或其他原始相关材料来证明你母亲的职工身份,由单位申报补缴。在单位工作期间,一般按照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来申报缴费基数,但申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申报核定缴费基数。工作中断的4年时间,如没有重新就业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养老金待遇的计算是根据缴费年限的长短和缴费基数的多少,按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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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时间 2024-03-30 13: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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