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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兴陆高级中学属不属于非法集资 |
提交时间 |
2012-06-08 22:03:33 |
提交内容 |
2006年大部分阳新籍外出打工教师回乡办学,首选大冶,创办大冶兴陆高级中学,第一次我投入的股金是2万元,一年后,进行第二次融资,董事长徐维兴在我们的股权证上写上了3万元,多出的一万元是因为股份增值。2008年左右董事长在没有经过民主的情况下,私自把学校转手几个老板,法人也私自更换,我们要求以前和法人和现在的法人明确股权和分红,一直无果。请问这种情况有什么办法维护我的权利。 |
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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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大冶市 |
回复时间 |
2012-06-15 16:11:44 |
回复内容 |
徐勋松您好! 经与大冶市工商局和大冶市人民法院有关领导进行沟通和咨询,兴陆高中融资不属非法集资,但董事长徐维兴在没有经过民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让学校和更改法人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您所反映的情况是股东之间的权益纠纷事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您的权益,具体途径是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民事法庭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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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时间 |
2012-06-16 11:2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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