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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建房的相关事宜 |
提交时间 |
2015-01-16 15:38:11 |
提交内容 |
本人2014-11-18提问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12-8日回复问题3 2014-12-9网上咨询市规划局问题1、问题2.但至今无回应,现恳请政府解答群众疑惑
尊敬的领导,首先感谢市局构建了这个与群众有效沟通的网络平台。其次,感谢领导百忙之中抽空解决群众的疑惑。 基本情况如下: 本人家住十三排,房屋已建30多年,土地是农村集体(本人属于黄荆山山上村郭家垱集体成员)分得的宅基地,有宅基地使用证。由于国家城乡建设,撤村并居。(2014年11月18日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以下三个问题,其中问题3国土局地籍科已回答,问题1问题2不在该局业务范围,现请帮忙解答以下问题的问题1与问题2,谢谢!) 由于房屋建设多年,家庭人口增加等原因,居住条件已无法得到满足。现在想自行拆除后重建,但有以下问题咨询: 1、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家是否可以自行拆除,自建房屋,是否需要去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或者审批手续?(请给予相关法律依据) 2、根据国家宅基地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根据我市区域规划,请问我家可以在原有宅基地上可以建几层楼房,具体依据是什么?(请给予相关法律依据)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我市有哪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保护宅基地使用者的正当权益?(此问题国土局已回复,回复内容如下: 你咨询的第1、2项问题不属我局管理职能范围,请咨询房产、规划等相关部门。第3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地籍科) 请帮忙解答以上问题1、问题2。 在此万分感谢! 联系人:郭亮 电话:18676896708 E-MAIL:48568751@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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