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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判一人犯,检察院有两种量刑建议是工作失误?还是徇私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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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7 12: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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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去年发生在湖北省大冶市的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原大冶市司法局陈贵司法所舒畅因贪污3.29万元受贿2.6万元被大冶市检察院刑事拘留,后经黄石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2014年9月28日大冶市法院开庭审理,由熊振担任审判长,王韬任书记员,大冶市检察院指派徐小平出庭公诉,庭审中,公诉人对舒畅的量刑建议是贪污罪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罪判处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附加财产刑。庭审结束后舒畅的亲属筹款5.89万元送到法院全部退赃,而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对舒畅作出判决,判决贪污罪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受贿罪一年三个月合并执行三年六个月,并判处没收财产三万元,舒畅不服,他通过咨询律师和讯问看守所管教干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刑斗士在检察院量刑范围内,有的甚至还要低,像他这种自动投案自首又全部退赃,且初犯认错态度较好完全具有从轻从宽和减轻的情节,而法院作出了高于检察院量刑范围的判决,极不正常,于是他以一审量刑过重和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罪不当为由上诉黄石中院,黄石中院于2014年12月9日开庭,12月15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我们怀疑这事有人打击报复,干扰司法活动,导致对他加重判决的结果,量刑建议书写的很清楚,很多专业人士都是第一次听说有这种事,绝对不是工作上的失误,不难看出有人为了达到对舒畅加重判决,修改了量刑建议书,这事司法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反腐工作已经形成高压态势,为此,请求领导等政法部门及时介入,尽快查明事实真相,揪出妨害司法公正徇私枉法裁判的腐败分子,依法给舒畅一个公正的判决,好让他在监狱暗星服刑,真诚悔过重新做人。 附:大冶市法院一审法庭笔录和大冶市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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