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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办有法不依 |
提交时间 |
2013-04-18 15:11:48 |
提交内容 |
我于2013年4月9日,在市房产局物业办,实名举报“黄石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任建新,违法外借“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资质和“磁湖新都”小区物业管理负责人廖某无“物业管理职业资格”个人承包“磁湖新都”小区全部物业管理的行为。希望物业办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依法处理,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却被物业办负责人告知“他将行驶“自由裁量权”处理”。请问:政府官员是否可以置法律明文规定而不顾,肆意行驶“自由裁量权”,以达到保护违法者,亵渎法律尊严、伤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他是知法犯法,还是欺负公民不懂法??? |
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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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房产局 |
回复时间 |
2013-04-26 16:35:04 |
回复内容 |
该信访人为黄石市磁湖新都的业主朱林山,他于2013年4月9日在我局物业办实名举报“黄石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任建新,违法外借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将“磁湖新都”小区物业管理全部承包给负责人廖某个人。 对于信访人朱林山先生的举报,我局物业办负责人立即对黄石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并要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物业公司立即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物业公司负责人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于4月10日来我物业办,并对此次信访事件的发生作了一个情况说明。对于信访人的投诉具体答复如下: 物业公司违法外借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对于这一说法磁湖新都业主委员会作了说明:磁湖新都2007年5月建成以来,物业管理一直都是委托给黄石兴达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物业管理合同一直是与兴达物业管理公司签约的。黄石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向我办提供的2012年元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和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所以物业公司并不存在违法外借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行为。 “磁湖新都”小区物业管理全部承包给负责人廖某个人。据业主委员会介绍,廖某仅仅是磁湖新都小区项目的负责人,他的各项工作是按兴达物业公司的要求开展的。物业公司向我们提供了财务做帐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2、3月份工资发放表和由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自2012年11月18日至2013年11月17日黄石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被保险人信息,上面已明确显示廖某为黄石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 我局物业办负责人要求物业公司负责人一定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小区的物业管理,更好地为业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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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时间 |
2025-05-10 19:4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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